股权质权人债权优先依据是什么

时间:2024-04-30 作者:青岛律师

股权质权人的债权优先依据主要源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。质权人在债务未清偿时有权优先受偿出质股权的价值,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和后位的质权人。若债务不履行或发生实现质权的情形,质权人可依法折价、拍卖或变卖质押财产并优先受偿。未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可能导致债权受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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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权质权人债权优先的常见处理方式包括:协议折价、拍卖或变卖质押财产并优先受偿。选择时应考虑债务履行情况、质押财产价值及市场价格等因素,以确保质权人权益最大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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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权质权人债权优先操作如下:
1. 债务到期未清偿时,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履行债务或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;
2. 优先受偿方式可选择折价、拍卖或变卖质押财产,参照市场价格进行;
3. 若存在多个质权人,按登记先后顺序行使优先受偿权;
4. 及时处理避免债权受损,否则可能面临无法全额受偿的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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